凉山州第七人民医院双向转诊制度

第一条  根据凉山州卫生健康委委员会《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工作》的通知要求,医院为了给患者提供方便、快捷、优质、连续性的医疗服务,进一步加强我院与上、下级医院之间的联系,体现分级诊治的原则,逐步形成一个有序的转诊网络,特修订本制度。

第二条  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,加强双向转诊管理,将其作为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。医院成立双向转诊领导小组,院长为组长,业务副院长为副组长,各临床科室主任为成员,办公室设在医务科。

第三条  高度重视双向转诊工作,对于只需进行后续治疗、疾病监测、康复指导、护理等服务的患者,医院应结合患者意愿,宣传、鼓励、动员患者转入相应的市、县级医院或者社区卫生院,由下级医院完成后续康复治疗;对于限于我院条件,不能在我院诊断、治疗的病员,结合患者及家属意愿,及时转入上级医院诊治;对于未在我院就诊自行到上级医院就诊的患者,不得开具转院手续。

第四条  积极与双向转诊协议医院协调,确保双方通讯畅通,遇危、急病人和大批伤员时直接沟通,建立急救绿色通道。

第五条  我院负责接收各县、市医院转诊的具有相关专业特色(感染性疾病)的患者,上级医院转回的病情稳定患者,使转诊患者得到及时、有效的诊治。如遇急重症患者,根据病情,协议医院拨打我院急诊科急救电话沟通病情,如住院部有预留空床,则转入住院部,如无预留床位,将病人转入我院急诊科,充分沟通下急诊科任何医务人员不得延误及推委病人,要保证及时、有效的抢救治疗。

第六条  医保办负责统计、收集每月双线转诊信息

第七条  转诊程序

(一)转入病人

接转诊病人后,在急诊科进行转诊登记,根据病情危重程度实行优先就诊、检查、交费、取药;危重患者需住院者优先安排。

(二)转出病人

1.转到上级医院

(1)门诊病员由门诊医师评估需转上级医院就诊患者,行充分告知,必要时提供门诊病历、疾病诊断证明等资料后到上级医院就诊。(省内医疗机构就诊,直接就医;省外医疗机构就诊,自行在微信小程序“国家异地就医备案”上进行备案后就医)

(2)住院患者须科室讨论通过,确属我院不具备诊治条件,经科室主任同意后,科室提供出院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到上级医院就医。(省内医疗机构就诊,直接就医;省外医疗机构就诊,自行在微信小程序“国家异地就医备案”上进行备案后就医)

第九条  双向转诊需具备的条件

(一)转上级医院条件(除急诊抢救外)

1.涉及医疗服务内容超出我院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;

2.依据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》、《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(试行)》规定,我院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的;

3.在我院经专家会诊仍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复杂病例,需要进一步诊治的;

4.依据有关法律法规,需转入专业防治机构治疗的;

5.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。

(二)转下级医院

1.普通常见病、多发病,急、慢性病缓解期,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诊治的;

2.诊断明确的患者,处理后病情稳定,已无需继续住院或特殊治疗,但需长期管理的;

3.各类手术后病情稳定,仅需康复医疗或定期复诊的;

4.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、支持、姑息治疗或临终关怀的;

5.急性传染病症状已控制并渡过传染期的病人;

6.老年护理病例;

7.病情稳定的精神障碍患者;

8.自愿转回基层医疗机构的病人;

9.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。

第十条  加大宣传教育力度,使医务人员充分认识双向转诊工作的重大意义,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,增强自觉性、主动性和积极性。

第十一条  定期与签订双向转诊协议的上下级医院进行沟通,加强联系,改进转诊协调配合能力。

第十二条  全院各部门互相配合、沟通协调,作好双向转诊衔接工作。各科室医务人员要做好转诊登记。医务科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,加强双向转诊工作的督促指导,及时总结经验,发现和解决问题,并将检查考核情况纳入月考核。

创建时间:2023-06-26